對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按固定單價結算的,則應根據固定單價核算出己完工程的實際工程量,據實結算工程價款;如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按固定總價結算,則按照實際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照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格計算出已完部分工程價款”,即已完工工程造價=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實際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全部的工程量)。
相關案例
四川東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四川省犍為鳳生紙業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32號
法院觀點
雙方發生糾紛訴至法院后,由于雙方對已完工程量未進行結算,一審法院經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委托雙方選定的四川恒中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現已更名為:四川信永中和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對東嘉公司承建的堿回收車間工程已完工程量和已完工程量占送鑒施工圖總工程量的比例進行鑒定。該鑒定結論顯示,東嘉公司已完工程量造價占送鑒施工圖總工程量造價比例為52.78%。綜上,東嘉公司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價款應為3092908元(586萬元×52.78%),鳳生紙業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10.8萬元,已超過已完成工程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工程價款。
主案例中二審法院在本院認為中載明:“而涉案的建設工程尚未完工,故應先計算出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約定施工范圍的比例,再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為基礎,按照上述比例計算即為本案合同內已完成工程量的造價。”即二審法院其實也認同以工程量為標準按比例折算,后因雙方不配合在二審中繼續進行鑒定,并且沒有證據足以證明一審法院下浮比例明顯不當的情況下,二審法院綜合全案,未再進行新的未完工程造價鑒定,并對酌情下浮15%的比例沒有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