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時疏忽大意,遭遇無效的工程合同,那這無效合同還能申請鑒定嗎?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司法實踐中,對于“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的范圍如何確定存在分歧,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對于參照合同約定的范圍應當作狹義理解,僅指工程價款的計價標準、計價方法等與數額相關的約定;第二種觀點認為,對參照適用當作廣義理解,除了工程價款外,工程款支付時間、支付節點、工程質量等因素也屬于參照適用的范圍;第三種觀點認為,工程價款、質保金及其支付節點的約定,屬于結算和清理條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不影響工程款支付時間、支付節點的約定。
雖然合同無效,并不是說合同全部條款全部無效,不能完全不參照合同。只要實際施工人把活干了,那就可以參考民法典規定,依據無效合同中約定的支付條款對施工人進行結算。由此可見,無效合同肯定是可以進行鑒定的,就算合同中沒有約定結算方式,那也可依據當地金額及信息價進行價格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