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時候,造價鑒定機構出具的造價鑒定結果與當事人的預期金額可能出入太大。這時候,為了維護自身利益,當事人可聘請第三方專業人員參與進來,此類人員一般稱為“專家輔助人”。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一至二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代表當事人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或者對案件事實所涉及的專業問題提出意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就專業問題提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p>
當對鑒定機構出具的結果不滿意,但又因專業不對口二束手無策的時候,是允許當事人去聘請精通這些專業知識的第三方專家,作為當事人的輔助人參與庭審,協助當事人分析和解決專業問題。審判人員也需要通過聽取專家對專業問題所發表的意見,以及對專業問題的質證和對質,再結合其他證據最終形成對案件爭議問題的準確判斷。